2005年8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养鱼殃及邻居 事主被判赔钱
胡海容 杨金志

  据新华社 上海居民郁先生将居住用房改为养鱼之用,导致楼上的邻居家地板开裂、墙面霉变、电线短路、家具损坏。近日,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侵权人郁先生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近4000元。
  费先生和郁先生是上下楼邻居。2002年上半年开始,郁先生逐渐将其底层房屋全用于饲养热带鱼。由于热带鱼对温度有一定的要求,郁先生在房内添置了供暖设备,使室温常年保持在30摄氏度左右。两年后,楼上的费先生家中出现了地板开裂、墙面霉变发黑、电线短路等情况。双方发生争执,经交涉未果,2004年11月,费先生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郁先生将其房内鱼缸搬迁,并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2600元。
  法院认为,郁先生作为公有房屋使用人,应合理使用房屋,由于郁先生将居住用房改为饲养热带鱼之用,致使费先生房屋等财产受潮损坏,费先生要求郁先生停止侵害,将热带鱼缸搬迁出房屋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。